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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在山西省境内开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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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时间:2011年04月12日 来源:山西省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阅读次数: |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令第31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有关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外省有关资质单位在我省从事相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等级 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的甲级资质。 二、人员要求 具备能圆满完成项目所需的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技术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质备案 进入我省从事上述工作之前,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备案所需材料为: (一)申请书 资质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单位资质情况、近三年来的业绩概况、有无责任事故等; (二)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彩色扫描)。 (三)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不缺项漏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没有在山西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的外省资质单位,不得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备案登记表省厅网站有下载 |